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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天下 守护正义

——记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 卢云律师
卢云,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56年工作经历,33年律师执业经历,中共党员。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十佳律师、草原英才入选人员;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常任理事、乌兰察布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乌兰察布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现担任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立法专家库入库成员。主要从事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代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等。为蒙冤者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民商事主体伸张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口碑。
在捍卫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战场上,他无惧无畏,敢于为受侵害民众义正言辞;在穷凶极恶的歹徒面前,他不卑不亢,处处彰显秉公执业的责任;他平时沉默寡言,但在巧舌如簧的诡辩者面前,他却义正辞严,据理力争、寸步不让,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委托人渴望的眼神中,他托起重负,用刚正不阿的人格和精湛的法律专业服务来回报每一个委托人信任和托付。他就是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卢云律师,一位将律师事业作为终身追求的追梦者。

辛勤耕耘,追逐自己的梦想
每个人都是为了某种事业追求而来到世上,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种追求的印记;生命的价值,正是在自己的生命轨迹中体现出来的;生命虽然有限,但生命的意义却可以灿烂无比,直到永远。现在看来,卢云律师就是专为法律事业诞生的,他用智慧和勇气、执着和坚韧尽自己最大所能诠释着律师事业的深刻内涵,也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并走向永恒。
在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之前,卢云律师经历过多种职业、多种工作岗位的历练,1998年1月,他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就将律师事业作为自己毕生的事业和终身的追求,把自己的全部身心都奉献给了自己寄予深情的事业,同步实现中国律师有尊严的执业和团队成员自身幸福美好人生的律师梦。
2001年4月,为了有更好的施展平台,卢云律师创办了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并建立起了一支具有高度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律师执业团队。在卢云律师的带领下,事务所队伍不断壮大,事业蓬勃发展,始终保持着乌兰察布市律师事务所的最大规模和不断壮大的势头,在当地律师事务所行业中处于领航地位。在团队建设方面,他致力于建立学习型团队,并身先垂范,辛勤耕耘,奋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崇高职责和社会使命,得到了委托人的深深信任,获得了越来越高的社会声誉,扎扎实实的创建着乌兰察布市的法律服务品牌。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卢云律师除了具有深厚广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律师执业技能之外,在很多学科领域都有比较扎实的学业基础。这使得他在律师执业活动中能够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角度。对案件的突破点有更敏锐的洞察。执业多年来,经历了无数个千奇百怪的案件,但总能找到恰当的案件突破口,为自己积累了较为丰厚的业绩。无论是民商事诉讼、仲裁代理中,还是在刑事辩护领域,抑或是在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中,卢云律师都屡建奇功,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和好评。

经典案例,彰显公正本色
案例一: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中为个别被告人成功作无罪辩护。
2007年3月9日晚,看守所的带班领导甲某因有朋友邀请外出聚餐,将按规定应由自己保管的监区钥匙交给管教干警丁某,托付其在下班时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带回监区,丁某遵照托付按时将在外出工的留所服刑人员关回监区。丁某因连续值班感到无聊,便和一名在休假中的民警与两名在监区内可以自由活动的留所服刑人员一起在内值班室里屋的监控室打扑克。同时值班的有看守员乙某、丙某。晚21时许,甲某回到看守所,看守员丙某从管教员丁某手中取走监区大门钥匙给甲某开门。甲某进入监区后与丁某等一起打扑克,监区钥匙究竟是已经还给甲某,还是仍在丙某手中,两人在事后各执一词,无法查证。
晚22时许,在押的未决犯某某某在监室里通过对讲门铃与看守员乙某通话,请求出监室喝水、看电视。乙某准许并指使一名留所服刑人员打开监室门锁将未决犯某某某放出监室。某某某在进入内值班室喝水和看电视后,发现监区大门的钥匙搁置在值班室的办公桌上,趁值班看守员丙某、乙某不备,偷偷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打开监区大门,从外反锁,越过外围墙脱逃。几分钟后值班看守员丙某发现不见某某某的踪影,即向带班领导贾某汇报,于是所有值班干警紧急行动在监区内外搜寻某某某,但某某某已经脱逃。十多天后看守员丙某的儿子发现某某某的行踪,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看守所的所有值班干警均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多因一果,致使在押的未决犯脱逃。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后取保候审。此案由上级检察机关指令下属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两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次),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期间,卢云律师带领的团队接受了被告人丁某的委托,先后担任其一审、二审、重审(一审程序),再次二审和再审的辩护人。他们多次会见丁某及其亲属,认真听取其陈述,认真阅读、研究和分析全部案卷材料,走访了熟悉看守所工作的有关非涉案干警,调取了看守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在押未决犯从看守所得以脱逃的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审慎地得出了对被告人应做无罪辩护的结论。在一审中,他们提出三条主要辩护观点,并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
检察院抗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判决丁某无罪,检察院第二次抗诉,中级法院维持无罪判决;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经慎重审理,依然判决丁某无罪。此案历时3年之久,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卢云等人都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辩护职责,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中都对事实、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并对辩护意见的切入点做出新的选择,每一个程序都提交全新的辩护词,最终宣判辩护成功。
虽然该案是一次成功的辩护,但是却让卢云律师和他的团队在承办案子的过程中倍感艰辛。他们的体会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有法律至上的崇高信仰,要有一种敢于坚持真理的浩然正气和忠于律师使命的坚韧不拔的精神。

案例二:对某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在诉前成功作无罪辩护。
某某公司系从事马铃薯原种、原种培育、种薯种植与推广的专业企业,依法取得了主要农作物生产和农作物种子经营双重的行政许可,广泛参与马铃薯种植技术的国际交流,在国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2011年春季,市里部分种植大户从某某公司购置了数个品种的马铃薯种薯,当年秋季歉收。于是一部分种植户执着的认为是种薯存在问题,四处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某公司销售的是伪劣种子。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依赖专业机构的判断,于是委托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卢云带领事务所最初以非诉案件受理委托,代理某某公司以协调处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但由于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此案,拟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并案进行刑事调查。于是事务所转为接受某某公司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这也是执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抑或侦查准备阶段履行刑事辩护职能的一种新尝试。
接受委托后,卢云等人首先花费大量时间对马铃薯种薯培育、质量标准、影响马铃薯生长的因素等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对委托方的研发、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条件进行了必要的考察,得出了投诉人所种植的马铃薯出现减产,原因不在种薯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他们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得出了本案纯属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结论。在鉴定结论对委托人明显不利的形势下,他们沉着应对,围绕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有力的质疑意见,协助委托人及时启动了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和对鉴定机构的投诉程序,得到了河北省司法厅的支持,做出了对原鉴定机构资质的否定性结论,从根本上推倒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依据。
处理结果是: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事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以乌公治撤通字(2013)1号《撤销案件通知书》决定撤销案件。卢云等律师成功地在侦查阶段阻止了对委托人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依法维护了社会正义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事务所律师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能提前到侦查阶段的一次尝试,也是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的一个成功的案例。将刑事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卢云律师已有过多次成功的案例。

案例三:为山西农民周东伟成功作无罪辩护案
裁判文书:生效判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9刑终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的(2018)晋0902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山西农民周东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伍军人,在部队时因表现优秀被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退伍后回乡务农。2017年1月7日上午,周东伟的父亲周润虎因对把持基层政权的村霸寇培元肆意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感到愤怒,在村广场张贴了一张“让花钱的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的大字报,引起了村霸寇培元的仇恨,于是通过曾经因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刚刚刑满释放的赵X,纠集其他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10余人,事先准备了镐把、钢管、砍刀、军刺等械斗工具,集结在村委会门口,虎视眈眈等候周润虎及其家人的到来,准备大打出手。在做好一切准备之后,由寇培元使用村委会的广播工具,使用污言秽语,对周润虎极尽侮辱之能事,并引逗在外干活的周润虎及其家人回村。正在一起干活的周润虎、周东伟及其亲属5人,乘车回到村委会门前的小广场,未等将车停稳,赵X等10余人手持镐把、钢管、砍刀等一拥而上,将周润虎等人打得四散而逃。周东伟被打后逃回车里躲避,赵X等人将周东伟围堵在车里,用镐把、钢管等物将车砸毁。砸车停息后,周东伟想逃难,一下车就被赵X当头一砍刀,倒在血泊中不省人事。随后,周润虎的其他亲属也先后被赵X等人砍伤或打伤。周东伟等人瞬间被打倒,根本没有还手的机会。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集体沉默,经周润虎持续控告,媒体曝光,村霸寇培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至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几个月以后,没有任何还手机会的被害人周东伟也被以聚众斗殴罪刑拘、批捕并提起公诉。
辩护历程:卢云律师和本所李晓群律师接受周东伟父亲的委托,担任周东伟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不畏权势捍卫社会正义。
经过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和历时整整一年的鏖战,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终于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庄重宣告:被告人周东伟无罪。宣判后周东伟一家人热泪盈眶。意想不到的是,一审判决宣判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竟然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且忻州市检察院也支持抗诉。我们继续担任周东伟的二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周东伟辩护。二审法庭依然是唇枪舌剑,火药味十足。
裁判结果:经过认真听取抗辩双方的意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19)晋09刑终4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周东伟被宣告无罪案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民营企业经营者吴佃宏(简称A股东)与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代表诉讼案
裁判文书:生效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吴佃宏系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50%的股东,也是该公司所有新老股东中唯一以现金实缴股金的股东。被公司股东会推选为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一度主持该公司工作。有一天,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简称B股东)(持有股份仅为20%)突如其来的劝导吴佃宏理解其目前面临的特殊处境,请求吴佃宏配合其度过难关,暂时退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作为老实人的吴佃宏配合了B股东暂时放弃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权。之后,B股东背着吴佃宏(A股东),与B股东自己公司的一名股东达成协议,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清偿B股东对其股东的债务。吴佃宏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全部被侵吞。
法治意义:本案是一个涉及股东身份确认、揭破虚假合同面纱、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复杂法律关系的疑难案件,一案多诉,案套案。同声律师团队接受吴佃宏的委托后,发挥专业和团队作战的优势,悉心梳理案件头绪,精心设计诉讼方案,从容应对利益关联方发起的一次又一次的挑战。
裁判结果:历时两年多的鏖战,最终相关系列案件全部胜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书》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B股东与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处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协议无效,确认有关的关联协议全部无效,判令B股东公司的股东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产控制权。同声律师团队以自己的专业积淀和实力为委托人赢得了诉讼,也为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实至名归 硕果累累
卢云带领同声律所一身正气、敢于坚持真理的精神得到社会各界和业界的广泛赞誉和认可,律所和律所党支部先后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全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和司法部“疫情防控先进集体”“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卢云本人曾经先后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2016年9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内蒙古自治区十佳律师”;2017年10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2012——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律师”;2018年5月,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法治类人才。系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收录专家。
他崇尚真理,热爱律业,他认为:“律师是法治的脊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兴,方能法治兴,法治兴,方能国家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卢云律师的带领下,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将来乘风破浪,再创辉煌!
